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6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代 理 人 蔡昇訓
相 對 人 陳騰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係住於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
0號3樓,有本院依職權所查得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於
限閱資料卷內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依損害賠償
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款項,應由相對人之住所地所
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