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9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95號
聲 請 人 林輝正
相 對 人 魏鼎鈞之法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繼承人魏鼎鈞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
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