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35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355號
聲 請 人 吳海倫
相 對 人 MARAVILLA EVANGELINE GELITO(艾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
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起訴時之住所地在桃園市(地址詳卷),
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本院卷第9、26頁),依前開規定,
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以裁
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355號
聲 請 人 吳海倫
相 對 人 MARAVILLA EVANGELINE GELITO(艾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
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起訴時之住所地在桃園市(地址詳卷),
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本院卷第9、26頁),依前開規定,
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以裁
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