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3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37號
原 告 李莉卡
被 告 艾瑞偲(CLAOR IRIS ARANA)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添具繕本1
件同時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
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列當事
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37號
原 告 李莉卡
被 告 艾瑞偲(CLAOR IRIS ARANA)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添具繕本1
件同時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
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列當事
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