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竹北小字第52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52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許宴瑄
被 告 程韋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
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
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同時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