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小字第63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631號
原 告 林梅桂
被 告 伍淯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民國114年9月4
日114年度附民字第107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
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遭詐騙新臺幣(下同)3萬2,000元之事實,引
用本院刑事庭114年度訴字第389號刑事判決及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68號資料,據此請求賠償本、息,
應無不合,應為准許。又,被告係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收受
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是原告請求法定遲延利息應自114年7
月31日起算。
二、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之判決,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僅係促請法
院注意,毋庸為准、駁之諭知。
三、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本無須繳納裁判費用,且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於本院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
無支付任何訴訟費用,是本院於裁判時即不為訴訟費用負擔
之諭知。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添具繕本1
件暨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631號
原 告 林梅桂
被 告 伍淯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民國114年9月4
日114年度附民字第107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
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遭詐騙新臺幣(下同)3萬2,000元之事實,引
用本院刑事庭114年度訴字第389號刑事判決及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68號資料,據此請求賠償本、息,
應無不合,應為准許。又,被告係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收受
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是原告請求法定遲延利息應自114年7
月31日起算。
二、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之判決,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僅係促請法
院注意,毋庸為准、駁之諭知。
三、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本無須繳納裁判費用,且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於本院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
無支付任何訴訟費用,是本院於裁判時即不為訴訟費用負擔
之諭知。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添具繕本1
件暨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