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小字第70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709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陳品洋

被上訴 人
即原 告 吳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函(裁定)已於
民國115年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