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小字第74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745號
原 告 Tegar Naza Maucana
被 告 蘇亞星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竊盜等案件(114年度竹簡字第930號),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竹簡附民
字第17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1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745號
原 告 Tegar Naza Maucana
被 告 蘇亞星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竊盜等案件(114年度竹簡字第930號),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竹簡附民
字第17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1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