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簡字第69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696號
原 告 彭○○
被 告 陳○○
被 告 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A03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A02早就認識被告A03,晚上在家裡被告A02會跟被告A03
偷偷通電話,於7月25日原告與被告A02吵架,第二天晚上跑
去公司宿舍睡,被告A02把小女兒留在房間內,自已跑去找A
03到早上,女兒的媽媽即親家母看不下去跑去跟原告說,及
女兒、女婿都有私下告知被告A02稱「妳是有老公的人」,
也有跟被告A03說被告A02是有老公的人,被告A02、A03都不
理會,女兒傳被告A02、A03之對話內容有:「你還有你客兄
老公可以靠」、「目前為止能給的真的不多」、「我要完全
退出這個圈子、因為這樣才能顧到你(指被告A02)」、「
跟你運動完後真的有睏意了其實、眼睛有酸到了」、被告A0
2稱被告A03為「公」、被告A02於晚上12點11分,還叫被告A
03下來、被告A03叫原告小女兒不要氣死她媽媽,不然被告A
03會變單身狗等語,還發現3個保險套,被告A03叫朋友載被
告A02回竹北家,被告A02、A03都說沒有連絡了,又被原告
發現持續有連絡,家裡的私事被告A03會知道,原告目前持
續身心科吃藥,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
㈡、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A02:
  我跟被告A03沒有侵害原告的配偶權,只是朋友而已,現在
也沒有聯絡了,Line對話不知為何人所述,女兒、女婿也沒
有說我跟被告A03聊天、聯絡等,被告A03是我以前公司的同
事,已經離職,不確定是否有結婚,只有一起共事一、兩星
期而已,不知道原告為何覺得有侵害到他。
㈡、被告A03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項規定,於不
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
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
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
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
、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
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是侵害配偶
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
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
來,甚而肌膚之親,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
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
當之。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
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侵權行為之成
立,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
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
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
1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
張被告有侵害其配偶權之行為,為被告A02所否認,自應由
原告就其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間有不正當往來等情,雖提出對話紀錄
擷圖為證(000竹北司簡調000卷《下稱調字卷》第13-45頁);
然依原告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以觀,其中為原告與其女、女
婿等人之對話-(..你媽媽是不是第一天晚上就把你自已一個
留在房間而A02去找A03這個男孩子一整個晚上沒回來到天亮
再回來是不是)、(是)」、「(那你媽媽真的有跟A03在一起
就對了喔)、(對)」、「(...你懷疑A02和A03在一起的時候
,你有勸過A02嗎)、(有)」、「(後來A02跟A03兩個人在一
起了對不對)、(對)」、「(你是否有看過他們手牽手過)、(
是)」、「然後第一個問題是你是否真的幫他收東西的時候
真的有看到三個保險套你也沒回答我...」(你是否真的看到
A02跟他一兩個在床上做愛)、(嗯嗯)」、「(那問你還記得
他是幾號在那邊做愛的嗎)、(想一下)」等;由上對話內容
以觀,答話之人多為被動式呼應原告之問話,參酌原告曾對
其女施暴,經本院核發保護令,有本院000年度司暫家護字
第000號、000年度家護字第000號民事裁定可佐,原告之女
、女婿等人或出於畏懼而被動式呼應原告問話,尚難據此認
定被告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又其中之對話:「(你還
有你客兄老公可以靠)、(什麼客兄)、(就我啊、沒有開玩笑
的)」、「我目前為止能給的真的不多」、「我要完全退出
這個圈子、因為這樣才能顧到你、我等等就下去了」、「(
好想要來了)、(你這樣兩三日算正常嗎)、(因為我都喝冰)
、(跟你運動完後真的有睏意了其實)、(眼睛有酸到了)」、
「公,我肚子痛」,則未見對話時間、真實對話之人,且其
中亦有戲謔話語;以上之對話紀錄無從認定被告間有何逾越
一般社交行為之時間、地點及情節,原告亦未提出其他證據
證明被告間有何實際交往或妨害配偶權之行為;再者,朋友
間就家庭內部爭執互為訴苦、聊天,亦無違一般社會常情,
自難僅憑原告所提之Line對話內容,即認被告A02、A03有親
密舉動、逾越社會一般普通異性朋友間往來分際之不正當行
為,而已達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有
不法侵害原告配偶權,情節重大之情事。是以原告前述主張
,尚無可採。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規定起訴,聲明請求
被告A02、A03應連帶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