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3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33號
原 告 VENTILACION BASILIO JR SEPAYA里歐
被 告 賴建仲
訴訟代理人 楊敏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2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持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發
票名義人雖為原告,惟原告從未與被告認識與見面,系爭本
票非原告所簽發,也從未收到被告所稱的新台幣(下同)9萬3
00元,被告持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有害於原告之權益,爰
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並聲明:確認
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原告係為擔保被告對訴外人REDOBLE JERALD HER
DA杰洛之借款債權能擭得滿足,與訴外人REDOBLE JERALD H
ERDA杰洛、BAGOS ROMY BAG0S羅米、REDOBLE ARRIN HERDA
王智妍(即系爭本票共同發票人,下稱共同發票人)共同簽
發系爭本票並按捺指印而擔任連帶保證人,依票據法第5條
第2項規定,自應就系爭本票負票據責任。又原告於民國114
年11月25日主動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被告承認系爭本票及被
證2之本票均為原告本人所親簽,並承認系爭借款債務及被
證2之借款債務均確實存在,且原告均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
,並請求被告向其餘共同發票人追討借款債務,勿牽扯原告
,原告後悔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等語。再者,共同發票人RE
DOBLE ARRIN HERDA王智妍亦於114年5月14日主動透過通訊
軟體LINE向被告承諾願償還上述2筆借款債務。另系爭本票
上所使用之文字為英文,係被告與菲律賓籍之原告均所熟稔
之語言文字,原告於發票人欄簽名並按捺指印,被告於原告
簽發系爭本票時,亦當場以英文口頭告知原告,若未按時還
款,原告將受強制執行扣薪等法律效果,原告亦交付居留證
影本等個人資料予被告,以利被告將來聲請強制執行扣薪之
需要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該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
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
,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
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被
告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獲准等情,業據提出本
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一紙附卷可稽,並經
本院調閱114年度司票字第2163號卷宗核閱屬實,而原告
既否認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存在,兩造對票據債權存在與
否已生爭執,致原告在私法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且此
項危險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原告自有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二)又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票
人負證明之責,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依非訟事件法
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本票
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
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65年度第6次民庭庭長會議決議㈠參
照】。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係遭他人偽造,應由被告就
系爭本票係經原告簽發乙節,負舉證之責。又被告主張原
告係為擔保被告對訴外人REDOBLE JERALD HERDA杰洛之借
款債權能擭得滿足,與訴外人REDOBLE JERALD HERDA杰洛
、BAGOS ROMY BAG0S羅米、REDOBLE ARRIN HERDA王智妍
共同簽發系爭本票,並提出系爭本票一紙附卷可佐,觀之
系爭本票右下方簽寫原告姓名之字跡為
(詳本院卷第41頁),核與原告起訴時在具狀人處簽名
(詳本院卷第10頁)及遠距訊問聲請書上簽名
(詳本院卷第15頁)等筆跡,明顯呈現在VENTILACION上方
均有B字在內畫出8字形連筆P字外觀,及下方J字高過r字
筆畫佈局相同等特徵,堪認被告上開所辯原告有親自簽署
系爭本票,應與實情相近,堪予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
債權不存在,顯屬無據,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
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編號 發票名義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到期日 本票號碼 1 VENTILACION BASILIO JR SEPAYA里歐 12萬3,600元 2024年12月14日 無 無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33號
原 告 VENTILACION BASILIO JR SEPAYA里歐
被 告 賴建仲
訴訟代理人 楊敏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2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持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發
票名義人雖為原告,惟原告從未與被告認識與見面,系爭本
票非原告所簽發,也從未收到被告所稱的新台幣(下同)9萬3
00元,被告持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有害於原告之權益,爰
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並聲明:確認
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原告係為擔保被告對訴外人REDOBLE JERALD HER
DA杰洛之借款債權能擭得滿足,與訴外人REDOBLE JERALD H
ERDA杰洛、BAGOS ROMY BAG0S羅米、REDOBLE ARRIN HERDA
王智妍(即系爭本票共同發票人,下稱共同發票人)共同簽
發系爭本票並按捺指印而擔任連帶保證人,依票據法第5條
第2項規定,自應就系爭本票負票據責任。又原告於民國114
年11月25日主動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被告承認系爭本票及被
證2之本票均為原告本人所親簽,並承認系爭借款債務及被
證2之借款債務均確實存在,且原告均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
,並請求被告向其餘共同發票人追討借款債務,勿牽扯原告
,原告後悔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等語。再者,共同發票人RE
DOBLE ARRIN HERDA王智妍亦於114年5月14日主動透過通訊
軟體LINE向被告承諾願償還上述2筆借款債務。另系爭本票
上所使用之文字為英文,係被告與菲律賓籍之原告均所熟稔
之語言文字,原告於發票人欄簽名並按捺指印,被告於原告
簽發系爭本票時,亦當場以英文口頭告知原告,若未按時還
款,原告將受強制執行扣薪等法律效果,原告亦交付居留證
影本等個人資料予被告,以利被告將來聲請強制執行扣薪之
需要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該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
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
,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
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被
告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獲准等情,業據提出本
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一紙附卷可稽,並經
本院調閱114年度司票字第2163號卷宗核閱屬實,而原告
既否認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存在,兩造對票據債權存在與
否已生爭執,致原告在私法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且此
項危險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原告自有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二)又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票
人負證明之責,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依非訟事件法
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本票
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
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65年度第6次民庭庭長會議決議㈠參
照】。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係遭他人偽造,應由被告就
系爭本票係經原告簽發乙節,負舉證之責。又被告主張原
告係為擔保被告對訴外人REDOBLE JERALD HERDA杰洛之借
款債權能擭得滿足,與訴外人REDOBLE JERALD HERDA杰洛
、BAGOS ROMY BAG0S羅米、REDOBLE ARRIN HERDA王智妍
共同簽發系爭本票,並提出系爭本票一紙附卷可佐,觀之
系爭本票右下方簽寫原告姓名之字跡為
(詳本院卷第41頁),核與原告起訴時在具狀人處簽名
(詳本院卷第10頁)及遠距訊問聲請書上簽名
(詳本院卷第15頁)等筆跡,明顯呈現在VENTILACION上方
均有B字在內畫出8字形連筆P字外觀,及下方J字高過r字
筆畫佈局相同等特徵,堪認被告上開所辯原告有親自簽署
系爭本票,應與實情相近,堪予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
債權不存在,顯屬無據,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
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編號 發票名義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到期日 本票號碼 1 VENTILACION BASILIO JR SEPAYA里歐 12萬3,600元 2024年12月14日 無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