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東小字第20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東小字第207號
原 告 鄒興衡
被 告 黃柏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請求被告給付超逾新臺幣4700元本息部分之訴,暨該部
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
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
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
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
庭移送民事庭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既應適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其起訴如有應繳而未繳納裁判費
者,民事庭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先
命補正,其未遵命補正者,得依同條項本文規定,以起訴不
合法而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27號詐欺案件(下稱本件
刑案)之刑事訴訟程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元本息;復於辯論時將請求之本金
金額追加為共計8800元,並表示:其中4700元係遭被告詐騙
,其餘4100元是被告向我借款等語。故原告超逾4700元本息
部分之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要件,應以補繳裁判費之方式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繳
納裁判費1500元,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繳費清單、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超逾4700元本息部分之訴,即難認
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該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原告此
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霽
114年度竹東小字第207號
原 告 鄒興衡
被 告 黃柏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請求被告給付超逾新臺幣4700元本息部分之訴,暨該部
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
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
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
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
庭移送民事庭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既應適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其起訴如有應繳而未繳納裁判費
者,民事庭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先
命補正,其未遵命補正者,得依同條項本文規定,以起訴不
合法而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27號詐欺案件(下稱本件
刑案)之刑事訴訟程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元本息;復於辯論時將請求之本金
金額追加為共計8800元,並表示:其中4700元係遭被告詐騙
,其餘4100元是被告向我借款等語。故原告超逾4700元本息
部分之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要件,應以補繳裁判費之方式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繳
納裁判費1500元,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繳費清單、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超逾4700元本息部分之訴,即難認
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該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原告此
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