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0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林順全
相 對 人 溫世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之
聲明,並附繕本送對造,及繳納調解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二、聲請人即原告若欲請求對造賠償損害,另應提出車禍事故之
報案證明,及請求賠償之各項目金額計算方式及證據,並附
繕本送對造。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原告向法院提出之起訴狀,必須表明當事人
及在訴訟中所爭執者究為何事,原告要求法院為裁判之具體
內容為何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原告獲勝訴判
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
及範圍,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
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亦有
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訴
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元整…」,故其本件訴
之聲明尚屬不明,且未繳納裁判費,依上說明,起訴之程式
顯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第1項
所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霽
114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林順全
相 對 人 溫世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之
聲明,並附繕本送對造,及繳納調解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二、聲請人即原告若欲請求對造賠償損害,另應提出車禍事故之
報案證明,及請求賠償之各項目金額計算方式及證據,並附
繕本送對造。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原告向法院提出之起訴狀,必須表明當事人
及在訴訟中所爭執者究為何事,原告要求法院為裁判之具體
內容為何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原告獲勝訴判
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
及範圍,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
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亦有
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訴
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元整…」,故其本件訴
之聲明尚屬不明,且未繳納裁判費,依上說明,起訴之程式
顯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第1項
所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