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東簡字第33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東簡字第339號
原 告 劉亞臻
被 告 魏雨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單一犯意,於民國113
年9月初某時許,以不詳之電子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透過
社群媒體抖音暱稱「IVY」之帳號開啟直播,接續於直播中
恫稱如附表所示之言語,致原告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
。嗣被告因本件所涉恐嚇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
竹東原簡字第2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
。而原告為此有失眠、恐慌症等症狀,故精神上受有相當之
痛苦,原告自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原
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竹東原簡字
第25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
簡易判決可參;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精神慰撫金之多寡
,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
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
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
係定之。經查,被告對原告所為上開恐嚇行為,足以使原告
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自屬
有據。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本件事發之
經過、被告恐嚇之情節及所使使用字眼、原告受侵害程度及
所受精神痛苦,暨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
明細表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0萬元之精神慰撫
金,尚嫌過高,應以3萬5000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
則屬無據,不予准許。
四、查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之債權,並無確定期限,又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且起訴狀繕本係於114年11月11日公示送達被告
,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公示送達證書可憑,應於114年12
月3日發生送達效力,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即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5
000元,及自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
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宣
告假執行,惟此僅促使法院職權發動,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
諭知。至原告敗訴部分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1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附表:
編號 內容 1 你今天有本事針對我,如果你動到他,我絕對跟你玩命,我跟你講尤其是曾家的,還有那個劉亞臻小姐,劉亞臻小姐我跟你講,因為這件事情我絕對跟你玩命。 2 我長這麼大從來沒有因為法律的事情而這麼生氣過,但是你已經觸碰到我的底線了,因為你傷害到我的朋友,我朋友會怎麼治你,我不知道,但我怎麼治你,我跟你講,你哪一天不要讓我遇到你,你最好不要在路上讓我遇到你啦。 3 我跟你講,你如果還要想在這個行業待著,我跟你講,我不會讓你待,我會讓你死得很透徹。 4 我跟你講劉亞臻,劉亞臻小姐,我們要馬就法律見,要馬就私底下見,我絕對會把你弄死。 5 我就是要跟你玩命,今天司法不給你過,我就玩你的命。
114年度竹東簡字第339號
原 告 劉亞臻
被 告 魏雨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單一犯意,於民國113
年9月初某時許,以不詳之電子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透過
社群媒體抖音暱稱「IVY」之帳號開啟直播,接續於直播中
恫稱如附表所示之言語,致原告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
。嗣被告因本件所涉恐嚇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
竹東原簡字第2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
。而原告為此有失眠、恐慌症等症狀,故精神上受有相當之
痛苦,原告自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原
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竹東原簡字
第25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
簡易判決可參;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精神慰撫金之多寡
,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
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
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
係定之。經查,被告對原告所為上開恐嚇行為,足以使原告
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自屬
有據。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本件事發之
經過、被告恐嚇之情節及所使使用字眼、原告受侵害程度及
所受精神痛苦,暨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
明細表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0萬元之精神慰撫
金,尚嫌過高,應以3萬5000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
則屬無據,不予准許。
四、查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之債權,並無確定期限,又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且起訴狀繕本係於114年11月11日公示送達被告
,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公示送達證書可憑,應於114年12
月3日發生送達效力,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即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5
000元,及自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
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宣
告假執行,惟此僅促使法院職權發動,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
諭知。至原告敗訴部分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1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附表:
編號 內容 1 你今天有本事針對我,如果你動到他,我絕對跟你玩命,我跟你講尤其是曾家的,還有那個劉亞臻小姐,劉亞臻小姐我跟你講,因為這件事情我絕對跟你玩命。 2 我長這麼大從來沒有因為法律的事情而這麼生氣過,但是你已經觸碰到我的底線了,因為你傷害到我的朋友,我朋友會怎麼治你,我不知道,但我怎麼治你,我跟你講,你哪一天不要讓我遇到你,你最好不要在路上讓我遇到你啦。 3 我跟你講,你如果還要想在這個行業待著,我跟你講,我不會讓你待,我會讓你死得很透徹。 4 我跟你講劉亞臻,劉亞臻小姐,我們要馬就法律見,要馬就私底下見,我絕對會把你弄死。 5 我就是要跟你玩命,今天司法不給你過,我就玩你的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