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115年度竹北小聲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勝宏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5年度竹北小字第10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5年度竹北小字第10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於民國115年2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為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或認
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或具他項正當
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本案於115年2月5日辯論庭之筆錄記
載事項,以為上訴理由之補充,爰依法聲請法庭錄音光碟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竹北小字第108號事件之當事人
,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其聲請
交付115年2月5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所聲請交付
之法庭錄音內容,就參與法庭活動而錄製之聲音,涉及個人
資訊之蒐集利用,是聲請人就依法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
,使用應以所陳明理由之範圍目的為限,而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此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項所明定,爰併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