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竹北小字第12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123號
原 告 袁永君

被 告 邱虹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104號)
,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14日將其所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而幫助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原告詐欺取財,致原告匯款新臺幣(下同
)10萬元至被告提供之上開帳戶內,堪認被告確有幫助該詐欺集
團詐取原告財物之共同侵權行為事實,且被告之行為與原告所受
損害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故被告對原告所受之損害,自應與該
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依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有據,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