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5年度竹北小字第14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14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被 告 陳坤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74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