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11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8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84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被 告 舒桂英
何震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
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上無其或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核
與起訴之程式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114年度補
字第129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
上原告之簽章,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狀、收文資料查
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11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84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被 告 舒桂英
何震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
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上無其或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核
與起訴之程式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114年度補
字第129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
上原告之簽章,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狀、收文資料查
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