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3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代 理 人 葉家秀
相 對 人 張裕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關於侵權行為直接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同法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查,原告主張之侵
權行為事實發生地為國道一號北向75公里0公尺處,為桃園
市楊梅區,此有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列印網頁在卷可稽。依
前開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或被告住所地管轄,而依調查證據便利性,侵權行為案
件由行為地法院管轄較便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