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憶嬅
相 對 人 林和泰
居嘉義市○區○○○路000巷0號0樓000 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
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交付帳戶之侵權行為地在嘉義市,且相對
人之住、居所亦在嘉義市,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金
訴字第1259號刑事判決、相對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證,而聲請
人遭詐騙後匯款之侵權行為結果地在桃園市楊梅區,亦有聲
請人114年3月21日警詢筆錄可佐,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綜合考量兩造應訴之程序利益、調
查證據之便利等因素,認本件訴訟應移送至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較為適當,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11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憶嬅
相 對 人 林和泰
居嘉義市○區○○○路000巷0號0樓000 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
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交付帳戶之侵權行為地在嘉義市,且相對
人之住、居所亦在嘉義市,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金
訴字第1259號刑事判決、相對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證,而聲請
人遭詐騙後匯款之侵權行為結果地在桃園市楊梅區,亦有聲
請人114年3月21日警詢筆錄可佐,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綜合考量兩造應訴之程序利益、調
查證據之便利等因素,認本件訴訟應移送至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較為適當,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