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9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花淑芳
即 原 告
相 對 人 楊淑嫻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楊淑嫻之
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致
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