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旗補字第12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12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
以下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8,08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107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吳煥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另繼承人如有未成年者,請一併補正法定代
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重新整理後,提出載有完整兩造當事人、正確訴之聲明之
民事起訴狀正本,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含所附證據資料
),以供本院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