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旗補字第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補字第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4,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112年度旗補字第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4,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