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旗補字第14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補字第140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章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314元,應繳
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
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