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3年度旗小字第6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6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易樟
被 告 范榮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肆拾參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25,943元 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113年1月24日止 2.095% 自112年11月25日起至113年5月24日止 0.2595% 自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