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113年度旗簡字第11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簡字第11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陳永祺
徐明德

被 告 楊添智

楊彭秀英
楊凱雄
楊幸子



上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對被告楊添智已取得債權憑證,楊添智應清償
新臺幣(下同)285,239元及利息等,而楊添智之父即訴外
人楊真木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
產(下稱系爭遺產),其繼承人為被告4人,均未拋棄繼承
。詎被告竟共同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協議將系爭遺產分歸
被告楊彭秀英繼承,並於108年1月19日就系爭遺產辦理分割
繼承登記完畢。是楊添智所為等同將其應繼分無償移轉予楊
彭秀英,而有害於伊之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㈠被告間就系爭
遺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
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楊彭秀英應將系爭遺產於108年1月1
9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楊添智申辦信用卡之申
請書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328
號支付命令,及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旗山地政事務所函調之
系爭遺產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分割繼承登記資料、繼承系
統表、被繼承人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
產稅免稅證明書等資料相符(見卷第65-131頁),堪認原告
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務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
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
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 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
定有明文。而原告得否訴請撤銷被告間就如系爭遺產之分割
協議,及塗銷系爭遺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仍應以被告間
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是否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判斷,以
定得否訴請撤銷。又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係公同共有
人間就公同共有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倘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
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
式上固具有無償行為之外觀,然而,就某一法律行為應屬有
償、無償之定性,當以當事人之真意及實質內涵而定,不應
僅以外觀認定。
 ㈢原告固主張被告楊添智未依法繼承取得系爭遺產而有害於原
告債權,故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之規定請求撤銷
上開遺產分割協議等語。然衡諸一般常情,繼承人於分割遺
產時,往往會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意願、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
貢獻(有無扶養之事實)、家族成員間感情、被繼承人生前
已分配予各繼承人之財產(贈與之歸扣)、承擔祭祀義務,
及子女依自身經濟能力負擔被繼承人配偶扶養義務輕重等諸
多因素始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參諸楊添智既積欠原告債務
未能清償,顯見其並無固定薪資或其他收入,自難認楊添智
有何負擔扶養被繼承人楊真木之義務或自給自足之能力;且
被繼承人之其餘繼承人即被告楊凱雄、楊幸子並非原告之債
務人,亦未繼承系爭遺產,而係由楊真木之配偶楊彭秀英繼
承系爭遺產,若被告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係有意損害原告之
債權,其殊無一併放棄繼承系爭遺產權利之理,益見被告所
為遺產分割協議,並非故意以無償方式詐害原告對楊添智之
債權為目的,而係基於上開親情及被繼承人生前意願、受扶
養狀態等諸多考量,不得僅因楊添智未繼承取得系爭遺產之
所有權而遽認屬無償行為。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4 條
第1 項、第4 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遺產之分割協議
及登記暨回復原狀,核與該條規定「無償行為」之要件不符
,應非可採。綜上所述,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附表:
編號 地號、建號 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3 高雄市○○區○○段000○號房屋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