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旗簡字第9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簡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榮明
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玉梅、劉又菁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113年度旗簡
字第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 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