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113年度旗補字第14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46號
原 告 市外桃源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金卿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振州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2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