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3年度旗補字第14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教芳即黃御瑄之繼承人、
謝孟娟即黃御瑄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315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
額267,057元+起訴前從112年12月24日至113年8月12日止,按週
年利率8.2%計算之利息13,940.96元、自113年1月25日至113年7
月24日按上開利率(8.2%)10%計算之違約金1,088.95元、自113
年7月25日至起訴前一日113年8月12日按上開利率(8.2%)20%計
算之違約金227.9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113年度旗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教芳即黃御瑄之繼承人、
謝孟娟即黃御瑄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315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
額267,057元+起訴前從112年12月24日至113年8月12日止,按週
年利率8.2%計算之利息13,940.96元、自113年1月25日至113年7
月24日按上開利率(8.2%)10%計算之違約金1,088.95元、自113
年7月25日至起訴前一日113年8月12日按上開利率(8.2%)20%計
算之違約金227.9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