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113年度旗補字第14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48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原告因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芮蕎即朱玉坤之繼承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4,4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