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114年度旗全字第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AV000-H111276(年籍姓名詳卷)
相 對 人 劉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以新台幣伍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
於新台幣肆拾玖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
保新臺幣肆拾玖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刑事判決書可認為有
相當之釋明,然於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釋明有所未足。惟
聲請人即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其
釋明之不足,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
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
114年度旗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AV000-H111276(年籍姓名詳卷)
相 對 人 劉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以新台幣伍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
於新台幣肆拾玖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
保新臺幣肆拾玖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刑事判決書可認為有
相當之釋明,然於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釋明有所未足。惟
聲請人即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其
釋明之不足,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
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