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旗小字第3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旗小字第30號
原 告 施國寶
被 告 陶雲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53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4,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4日上午10時許,前往
伊承租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農舍
內,竊取伊所有之3噸分離式冷氣機、噴農藥機械馬達3組,
又破壞伊之大門,致伊為回復原狀,購買中古冷氣機、機械
馬達及修復門板,共支出新台幣64,000元,自得請求被告賠
償之等語。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就其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估價單3份、至回收場尋獲
分離式冷氣機之照片等為證,經核與其所述大致相符;又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民事庭
自得獨立調查事實,不受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拘束,原告
既已提出上開證據,被告又已親收原告之起訴狀繕本,對於
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
自堪信為真實,應予准許。
五、准予宣告假執行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114年度旗小字第30號
原 告 施國寶
被 告 陶雲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53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4,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4日上午10時許,前往
伊承租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農舍
內,竊取伊所有之3噸分離式冷氣機、噴農藥機械馬達3組,
又破壞伊之大門,致伊為回復原狀,購買中古冷氣機、機械
馬達及修復門板,共支出新台幣64,000元,自得請求被告賠
償之等語。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就其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估價單3份、至回收場尋獲
分離式冷氣機之照片等為證,經核與其所述大致相符;又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民事庭
自得獨立調查事實,不受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拘束,原告
既已提出上開證據,被告又已親收原告之起訴狀繕本,對於
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
自堪信為真實,應予准許。
五、准予宣告假執行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