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旗簡字第11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旗簡字第117號
原 告 高雄市旗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峯翔
訴訟代理人 石志峯
被 告 林玉珊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捌萬柒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
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前於民國114年1月8日,向伊申請農業
發展基金貸款新台幣(下同)400,000元使用,約定如農業
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所載。惟被告自114年2月8日起違約未清
償,迄今尚積欠本金387,2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
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就其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暨約
定書、交易明細、利率變動表、逾期放款催收紀錄表、催討
通知暨回執等資料為證,經核與其所述相符;又被告對於原
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自
堪信為真實,應予准許。
四、准予宣告假執行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
附表:
計息本金(新台幣) 利息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387,274元 自114年3月8日起114年9月7日止 3.6399% 自114年4月9日起至114年9月7日止 按左開利率之3.6399% 自11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4.959% 自114年9月8日起至114年10月8日止 按左開利率之3.6399% 自11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之4.959%
114年度旗簡字第117號
原 告 高雄市旗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峯翔
訴訟代理人 石志峯
被 告 林玉珊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捌萬柒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
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前於民國114年1月8日,向伊申請農業
發展基金貸款新台幣(下同)400,000元使用,約定如農業
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所載。惟被告自114年2月8日起違約未清
償,迄今尚積欠本金387,2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
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就其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暨約
定書、交易明細、利率變動表、逾期放款催收紀錄表、催討
通知暨回執等資料為證,經核與其所述相符;又被告對於原
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自
堪信為真實,應予准許。
四、准予宣告假執行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
附表:
計息本金(新台幣) 利息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387,274元 自114年3月8日起114年9月7日止 3.6399% 自114年4月9日起至114年9月7日止 按左開利率之3.6399% 自11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4.959% 自114年9月8日起至114年10月8日止 按左開利率之3.6399% 自11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之4.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