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114年度旗補字第12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125號
原 告 林榮增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瑞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0,000元,應
繳裁判費57,0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6,5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