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旗補字第13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侯志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118元【計算
式:請求給付之數額494,779元+於起訴前從114年5月29日至起訴
前一日114年9月1日,按週年利率10.33%計算之利息13,442.81元
、自114年6月30日至起訴前一日114年9月1日按上開利率(10.33%
)10%計算之違約金896.1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
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