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旗補字第14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14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黃美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0
0 元外,尚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
114年度旗補字第14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黃美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0
0 元外,尚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