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旗補字第15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15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清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9,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
114年度旗補字第15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清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9,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