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114年度旗補字第7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77號
原 告 鍾曜鎂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振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000元,應繳
裁判費6,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
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
114年度旗補字第77號
原 告 鍾曜鎂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振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000元,應繳
裁判費6,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
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