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旗補字第8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8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杜曉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915元【計算
式:請求給付之數額250,000元+於起訴前從113年12月10日至起
訴前一日114年3月26日,按週年利率14.45%計算之利息10,590.0
7元、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3月26日按上開利率(14.45%)10%
計算之違約金841.27元+請求給付之數額178,322元+於起訴前從1
13年12月30日至起訴前一日114年3月26日,按週年利率9.13%計
算之利息3,880.63元、自114年1月23日至114年3月26日按上開利
率(9.13%)10%計算之違約金281.0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裁判費6,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
114年度旗補字第8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杜曉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915元【計算
式:請求給付之數額250,000元+於起訴前從113年12月10日至起
訴前一日114年3月26日,按週年利率14.45%計算之利息10,590.0
7元、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3月26日按上開利率(14.45%)10%
計算之違約金841.27元+請求給付之數額178,322元+於起訴前從1
13年12月30日至起訴前一日114年3月26日,按週年利率9.13%計
算之利息3,880.63元、自114年1月23日至114年3月26日按上開利
率(9.13%)10%計算之違約金281.0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裁判費6,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