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酬金114年度旗補字第9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90號
原 告 玉山數位理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文
原告因給付服務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傳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
應繳裁判費3,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
114年度旗補字第90號
原 告 玉山數位理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文
原告因給付服務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傳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
應繳裁判費3,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