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04年度他調字第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他調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能炎

生前籍設臺南市○○區○○里○○0○0號生前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台南市私立開元養護之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
第12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事 實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
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
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能炎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以101年度審交易字第830號裁定停止
審判在案。茲被告業於114年4月9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
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被告已無從到庭,
本件前開停止審判原因業已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汶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可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