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09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被 告 古睿傑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陳思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補充「訴訟代理人陳思道
律師(法扶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載被告之訴訟代理
人陳思道律師,此部分漏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是
依前揭解釋意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被 告 古睿傑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陳思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補充「訴訟代理人陳思道
律師(法扶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載被告之訴訟代理
人陳思道律師,此部分漏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是
依前揭解釋意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