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1年度交訴字第4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昌玲


選任辯護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1969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方昌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後,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
,認就被告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