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2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淑慧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3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淑慧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淑慧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至被告另涉過失傷害部分,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
理判決,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