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1年度附民字第39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90號
原 告 吳冠緯
被 告 陳虹男
陳穎亭
鄧勲瑋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23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
三、被告陳穎亭雖於本院刑事案件中,因通緝而尚未受判決,惟
原告既主張被告陳穎亭係與被告陳虹男、鄧勲瑋共同侵害其
權利之人,則依原告之主張,被告陳穎亭亦屬「依民法負賠
償責任之人」,當得隨被告陳虹男、鄧勲瑋之事件一同移送
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秀金
111年度附民字第390號
原 告 吳冠緯
被 告 陳虹男
陳穎亭
鄧勲瑋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23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
三、被告陳穎亭雖於本院刑事案件中,因通緝而尚未受判決,惟
原告既主張被告陳穎亭係與被告陳虹男、鄧勲瑋共同侵害其
權利之人,則依原告之主張,被告陳穎亭亦屬「依民法負賠
償責任之人」,當得隨被告陳虹男、鄧勲瑋之事件一同移送
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