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131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3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健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1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健旻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A3類交通事故調查表2
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按「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係指下列各款之一之機械:
一、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駛之工程重機械。二、屬裝配
起重機械專供起重用途且無載貨容量之起重機車或其他自力
推動機械。三、其他特定用途設計製造,不經曳引而能以原
動機行駛之機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刑法第185 條之3 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
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至其為蒸汽機、
內燃機,抑或係柴油、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均非所
問。又所謂交通工具不限於陸路交通工具,尚包含水上、海
上、空中或鐵道上之交通工具。查被告邱健旻駕駛之鏟土機
(俗稱山貓),亦屬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作為推動力,
而得以引擎動力行駛之機械,是該鏟土機自屬動力交通工具
無訛。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有1次酒後駕車之前
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
其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於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之情形下,貿然駕駛動力機械鏟土機
上路,並業已肇事發生實害,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實值
嚴厲譴責,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兼衡酌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
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翊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076號
  被   告 邱健旻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健旻於民國112年6月21日15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
工地飲用保力藥酒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16時許,
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動力機械鏟土
機上路。嗣於同日17時35分許,在上開工地前與葉淑晶所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擦撞(無人受傷),經警據
報前來並對邱健旻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19時許,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0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健旻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葉淑晶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
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1、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
照片12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楊 翊 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