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2年度審交訴緝字第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聖豪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
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聖豪因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