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劉敏如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子 林駿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20187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劉敏如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
於民國112年7月27日下午14時29分宣判,惟因颱風來襲,高
雄市停止上班上課2日,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
,爰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
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