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江逢森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楊志凱律師
蔡尚琪律師
被 告 謝侑儒
曾進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55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謝侑儒、曾進源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雖經本院判決不受理,
惟因原告具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
陳述意見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至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原併予記載被告劉神鐘,然
因被告劉神鐘已與原告江逢森調解成立,故該部分附帶民事
訴訟業已終結,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江逢森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楊志凱律師
蔡尚琪律師
被 告 謝侑儒
曾進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55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謝侑儒、曾進源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雖經本院判決不受理,
惟因原告具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
陳述意見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至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原併予記載被告劉神鐘,然
因被告劉神鐘已與原告江逢森調解成立,故該部分附帶民事
訴訟業已終結,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