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汪復綠
被 告 陳貽萍
楊群貴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已有刑事案件繫屬法院為
前提要件,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本件被告2人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然經本院查詢後
,被告2人非前揭刑事案件之被告,亦無刑事案件在本件起
訴前繫屬於本院,有本院之被告院內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
參,此亦為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不爭執。從而
,原告本件起訴時,被告既尚未有原告所稱前揭之刑事案件
繫屬本院,參諸前揭規定,本件起訴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原告雖另主張被告2人與同案被告張博琂(已於本院調解
成立),均提供銀行帳號與同一犯罪集團,而讓原告匯款,
雖被告2人所涉刑事案件繫屬他院,但就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併案審理等語。惟被告2人所涉刑事案件,既未繫屬於本院
,依上開規定,本院自無從併就原告附帶請求被告2人之民
事訴訟併案審理,其所為假執行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併予
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林 筠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汪復綠
被 告 陳貽萍
楊群貴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已有刑事案件繫屬法院為
前提要件,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本件被告2人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然經本院查詢後
,被告2人非前揭刑事案件之被告,亦無刑事案件在本件起
訴前繫屬於本院,有本院之被告院內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
參,此亦為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不爭執。從而
,原告本件起訴時,被告既尚未有原告所稱前揭之刑事案件
繫屬本院,參諸前揭規定,本件起訴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原告雖另主張被告2人與同案被告張博琂(已於本院調解
成立),均提供銀行帳號與同一犯罪集團,而讓原告匯款,
雖被告2人所涉刑事案件繫屬他院,但就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併案審理等語。惟被告2人所涉刑事案件,既未繫屬於本院
,依上開規定,本院自無從併就原告附帶請求被告2人之民
事訴訟併案審理,其所為假執行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併予
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林 筠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