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吳婉汝
被 告 蔡筱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此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
,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且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
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若刑事訴訟未
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或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
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
為駁回之判決。
四、經查,原告吳婉汝以其遭詐騙為由,對被告蔡筱薇起訴請求
損害賠償,惟被告涉犯詐欺罪嫌,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3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被告
並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與
說明,原告自無刑事訴訟程序可依附而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準此,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自應予
以駁回;且其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之。惟此程序駁回並無礙原告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
訴訟之權利,其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吳婉汝
被 告 蔡筱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此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
,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且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
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若刑事訴訟未
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或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
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
為駁回之判決。
四、經查,原告吳婉汝以其遭詐騙為由,對被告蔡筱薇起訴請求
損害賠償,惟被告涉犯詐欺罪嫌,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3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被告
並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與
說明,原告自無刑事訴訟程序可依附而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準此,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自應予
以駁回;且其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之。惟此程序駁回並無礙原告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
訴訟之權利,其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淳如